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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賈華凱       賈華慶       賈華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興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甲 被   告 曾令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釐清之 必要,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㈠「被害 人賈孫綿本身」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之項目為何及損害金額 為若干元?提出佐證證明;㈡原告三人之學歷、從事之工 作、財產及收入狀況,並請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 對原告之書狀,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後7 日內具狀提出 ,亦請自行送達書狀繕本予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