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賈華凱
賈華慶
賈華泰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興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甲
被 告 曾令海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三十五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有部分事證仍有調查、釐清之
必要,
爰諭知再開辯論之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報:㈠「被害
人賈孫綿本身」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之項目為何及損害金額
為若干元?
暨提出
佐證證明;㈡原告三人之學歷、從事之工
作、財產及收入狀況,並請自行將書狀
繕本送達被告。被告
對原告之書狀,如有意見陳述,請於收到後7 日內具狀提出
,亦請自行送達書狀繕本予
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