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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被   告 京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豐 被   告 久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力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黃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