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郭存仁
楊岡儒律師
複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本件應由方振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
李順欽變更為方振仁,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可稽,茲因
兩造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職權命方振仁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原告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本文規定,本件自毋庸停止訴訟程序,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