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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麗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 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7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8年 度重訴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 (下同)10,380,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