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祈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輝鄉
代 理 人 郭喬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
院為
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
字第4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12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4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為
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而
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108年4月26日,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之108年4月29日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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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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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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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雨和工業│祈典企│臺灣銀行岡│000000000 │150,006元 │107年11月5日│AM0000000 │
│ │股份有限│業股份│山分行 │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鄭陳秀梅│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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