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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祈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輝鄉 代 理 人 郭喬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 字第4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12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4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為 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而本 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108年4月26日,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之108年4月29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民 國) │ │ ├──┼────┼───┼─────┼─────┼─────┼──────┼─────┤ │001 │雨和工業│祈典企│臺灣銀行岡│000000000 │150,006元 │107年11月5日│AM0000000 │ │ │股份有限│業股份│山分行 │ │ │ │ │ │ │公司 │有限公│ │ │ │ │ │ │ │鄭陳秀梅│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