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洋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敬仁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35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 年
11月6 日刊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 件
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至108 年3 月6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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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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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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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一強│台洋冷│第一商│00000-000000│454,829元 │107年10月31日 │KB0000000 │
│ │冷凍食│凍食品│業銀行│ │ │ │ │
│ │品股份│工業股│路竹分│ │ │ │ │
│ │有限公│份有限│行 │ │ │ │ │
│ │司 │公司 │ │ │ │ │ │
│ │魏東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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