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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琮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1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 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 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 於108年1月2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年1月25日公告刊 登於本院網站,嗣於108年6月3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 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法院網路公告1份為憑,本 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7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8 年5月25日週六為假日,26日週日亦為假日,延至休息日之 次日即108年5月27日)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和頌企│琮達精│合作金│0000000000000 │87,762元│108年2月8日 │LA0000000 │ │ │業股份│密有限│庫商業│ │ │ │ │ │ │有限公│公司 │銀行路│ │ │ │ │ │ │司 │ │竹分行│ │ │ │ │ │ │鄭如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