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喬群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文榜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
系
爭支票),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係
伊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
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另按發票人簽發票據後,在未轉讓他人以前
,同時兼有票據權利人及票據
債務人兩種身分,是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所謂票據權利人應包括發票人在內。
經查,系爭
支票為聲請人所開立,聲請人主張系爭支票尚未交付受款人
前,即已遺失等語,
業據聲請人於
公示催告程序所自陳,並
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可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屬實。系爭支票既未經受款人收受,聲請人仍
為票據權利人,又系爭支票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月內,聲請人於108 年3 月6 日聲
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1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網站公告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4 至5 頁),
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12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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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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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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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喬群國際設│和築建設股│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 30,000元 │107 年12月18日│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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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文榜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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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