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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明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欽 代 理 人 蔡偉聖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民 國) │ │ ├──┼───┼───┼────┼──────┼──────┼─────┤ │001 │油機工│臺灣土│070-051-│1,536,806元 │108年2月28日│CJA0000000│ │ │業股份│地銀行│009795 │ │ │ │ │ │有限公│路竹分│ │ │ │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