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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陞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芃妤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2月21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 ├──┼───┼───┼───┼──────┼────┼───────┼─────┤ │001 │陞昌企│封固企│兆豐國│00000000000 │30,450元│107年12月30日 │AZ0000000 │ │ │業有限│業股份│際商業│ │ │ │ │ │ │公司 │有限公│銀行楠│ │ │ │ │ │ │陳明哲│司 │梓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