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陞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芃妤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2月21日刊登本
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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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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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民 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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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陞昌企│封固企│兆豐國│00000000000 │30,450元│107年12月30日 │AZ0000000 │
│ │業有限│業股份│際商業│ │ │ │ │
│ │公司 │有限公│銀行楠│ │ │ │ │
│ │陳明哲│司 │梓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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