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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領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 108 年3 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經核屬實,則本件至108 年7 月26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 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領威營│高雄市│00-0000000│31,337元 │107年9月30日│AA0000000 │ │ │造有限│鳥松區│ │ │ │ │ │ │公司 │農會 │ │ │ │ │ │ │林春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