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領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8 年3 月20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
108 年3 月26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
法院網路公告1 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至108 年7 月26日為止已屆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
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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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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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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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領威營│高雄市│00-0000000│31,337元 │107年9月30日│AA0000000 │
│ │造有限│鳥松區│ │ │ │ │
│ │公司 │農會 │ │ │ │ │
│ │林春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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