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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沛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1 張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14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8 年7 月29日刊登本院 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 (新台幣) │ │ │ ├──┼────┼────┼────┼───────┼──────┼──────┼─────┤ │ 1 │沛吉實業│天恩粉圓│台灣中小│000-00-000000 │2,376,000元 │108年6月30日│AF0000000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企業銀行│ │ │ │ │ │ │黃政欽 │ │博愛分行│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