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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8月2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至108年1月26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 份在卷足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 數 │ ├──┼──────────┼────────┼───┼──┼───┤ │0001│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 │普通股│18 │180000│ │ │ │92-NE-0000000 │ │ │ │ ├──┼──────────┼────────┼───┼──┼───┤ │0002│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0003│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K-0000000 │普通股│1 │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