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謝麗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8月2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26日刊登該
裁定於太平
洋日報,至108年1月26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
上開本院裁定及報刊各1 份在卷
足憑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
無訛,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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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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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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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至 │普通股│18 │180000│
│ │ │92-NE-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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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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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K-0000000 │普通股│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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