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凱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水全
代 理 人 王郁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
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
支票1 張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8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8 年8 月13日刊登本院
網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1 │延隆工業股│凱皓企業│第一商業銀│000000000 │245,805元 │108年8月20日│AB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林雅侖 │ │公司路竹分│ │ │ │ │
│ │ │ │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