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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妍安 代 理 人 謝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拾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6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民事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 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9 張前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民事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該公示催 告民事裁定於107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7年8 月26日刊登該民事裁定於太平洋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並於108年1月2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107年8 月26日太平洋日報1 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 數 │ ├──┼──────────┼────────┼───┼──┼───┤ │0001│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NE-0000000至 │普通股│24 │240000│ │ │ │00-NE-0000000 │ │ │ │ ├──┼──────────┼────────┼───┼──┼───┤ │0002│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 │普通股│1 │1000 │ ├──┼──────────┼────────┼───┼──┼───┤ │0003│本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NK-0000000 │普通股│1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