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增信
李增助
周峙丞
周吟蓁
代 理 人 李增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
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
第22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
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
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7年9月7日將之刊登於太平
洋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
、太平洋日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前揭公示催告
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2月7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天順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天順股增字第1001號│股票│1 │50 │
├──┴──────────┴─────────┴──┴──┴──┤
│備註:李增信20股、李增助10股、周峙丞10股、周吟蓁1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