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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李增信       李增助       周峙丞       周吟蓁 代 理 人 李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 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刊登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7年9月7日將之刊登於太平 洋日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 、太平洋日報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 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2月7日 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天順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天順股增字第1001號│股票│1 │50 │ ├──┴──────────┴─────────┴──┴──┴──┤ │備註:李增信20股、李增助10股、周峙丞10股、周吟蓁1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