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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李增助       李國堂 兼上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李增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28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天順木器股份有限公司│天順股發字第26號│股票│1 │10 │ ├──┴──────────┴────────┴──┴──┴──┤ │備註:李增助2股、李增榮4股、李國堂4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