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康樺科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熾勳
訴訟代理人 吳佩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
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
月29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
,經聲請人於107 年11月6 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
等情,
業據
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至108 年3 月6 日為止已屆
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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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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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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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穎昌特│康樺科│臺灣銀│000-000-000000│31,500元│107年9月18日│AM0000000 │
│ │殊印刷│技工程│行左營│ │ │ │ │
│ │股份有│顧問股│分行 │ │ │ │ │
│ │限公司│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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