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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長鋐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雄 代 理 人 莊雅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7 年10月23日刊登都會 時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民 國) │ │ ├──┼───┼───┼──────┼─────┼──────┼─────┤ │ 1 │致誠冷│臺灣土│000000000000│145,668元 │107年10月5日│DN0000000 │ │ │凍科技│地銀行│ │ │ │ │ │ │有限公│大社分│ │ │ │ │ │ │司 │行 │ │ │ │ │ │ │陳文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