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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亞鑫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聲 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 1 張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經聲請人聲請付 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於107 年10月2 日刊登臺灣 時報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8年2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 1 │泰祥牙│亞鑫資│臺灣銀│000000000000│18,000元│107年7月15日│0000000 │ │ │醫診所│訊有限│行岡山│ │ │ │ │ │ │范銘顯│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