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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鉎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雪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 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56 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者,謂法院依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 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 效果之特別程序;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指聲請人所主張 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而不明其究為何人,或不明其姓名 ,甚至其人之有無亦屬不明者而言,如知有特定之相對人, 則只得以其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占有或確定權 利,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向付款銀行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下稱合庫北岡山分行)辦理掛失止付 ,然系爭支票業經執票人呂勝棋於同日提示付款,此有合庫 北岡山分行108 年5 月3 日合金北岡山字第108000035 號函 載:「本分行客戶鉎益工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 …89 8 ),發票日107 年10月25日,面額新臺幣20萬元,票號QN 0000000 之支票,是於107 年10月25日經人提示付款,提示 人為呂勝棋,是有通知聲請人鉎益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雪容,請查照。」等語在卷足佐,而聲請人再於107 年10 月26日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乙情,並經本院調取107 年度司 催字第356 號案卷核閱無誤。且聲請人亦到庭陳述:系爭支 票原係伊所開立,嗣經銀行通知有人提示系爭支票始知被竊 等語,有本院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足認 系爭支票於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時,並無相對人不明 之狀態,顯與公示催告之要件不符。 四、從而,本件聲請未符聲請公示催告之要件,則本院當無從依 聲請人之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為無效,故聲請人 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 │001 │鉎益工│合作金│0000000000000 │200,000元 │107年10月25日 │QN0000000 │ │ │業有限│庫商業│ │ │ │ │ │ │公司 │銀行北│ │ │ │ │ │ │洪雪容│岡山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