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振凱
被 告 陳世瑛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而
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3 月6 日送達予原告
,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
卷
可憑,是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