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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償還侵占公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榮 原告與被告劉億本間請求償還侵占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