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志榮
原告與
被告劉億本間請
求償還
侵占公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52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