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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原   告 陶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展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139,986元、資 遣費150,000元,合計289,986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 繳166,10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456,090元(計算式:289,986元+166,104元=456,09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 即3,30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3元(計算式:4,960 元-3,307元=1,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