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NGUYEN DOAN TUAN(阮尹俊)
DOAN THI NHUNG(允氏容)
DOAN THI NHUNG(允氏絨)
NGUYEN THI MAI(阮氏梅)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新精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
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
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
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
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
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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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給付之
資遣費│ │數點以下四捨│ │
│ │ │及加班費) │ │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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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阮尹俊│171,695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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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允氏容│315,333元 │3,420元 │2,280元 │1,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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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允氏絨│369,606元 │3,970元 │2,647元 │1,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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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阮氏梅│370,403元 │4,080元 │2,720元 │1,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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