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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NGUYEN DOAN TUAN(阮尹俊)       DOAN THI NHUNG(允氏容)       DOAN THI NHUNG(允氏絨)       NGUYEN THI MAI(阮氏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新精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 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 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 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 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 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裁判費│ │  │   │應給付之資遣費│     │數點以下四捨│      │ │  │   │及加班費)  │     │五入)   │      │ ├──┼───┼───────┼─────┼──────┼──────┤ │ 1 │阮尹俊│171,695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2 │允氏容│315,333元   │3,420元  │2,280元   │1,140元   │ ├──┼───┼───────┼─────┼──────┼──────┤ │ 3 │允氏絨│369,606元   │3,970元  │2,647元   │1,323元   │ ├──┼───┼───────┼─────┼──────┼──────┤ │ 4 │阮氏梅│370,403元   │4,080元  │2,720元   │1,36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