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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侯錦霖 被    告 穎昌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 年者,以5 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48,107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9 年2 月起 至被告回復給付工資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4,800元部分,係因 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給付涉訟,而原告為00年0 月0 日生,則 原告自109 年2 月起至其強制退休65歲為止,已逾5 年,是以原 告主張每月薪資為34,800元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 8,000 元(計算式:34,800元/ 月×12月×5 年=2,088,000 元 )。茲以,就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1,836,107元(計算式:9,748,107 元+2,088,000 元=11,836,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192 元,惟其中請 求給付工資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88,000 元、應徵裁判費21,6 91元之部分,依前揭規定暫免繳納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461元( 計算式:21,691元×2/ 3=14,4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31 元(計算式:116,192 元-14 ,461元=101,7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