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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義龍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原告與被告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0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