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義龍
訴訟
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皇壹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106,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