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郭宗昌
訴訟
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善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又原告
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其聲
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