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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郭宗昌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又原告 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其聲 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