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秋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34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 項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