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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秋琴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灣金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34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 項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 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333元,尚應補繳667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