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集樑
原告與
被告雍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
資遣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
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
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
裁判之具體內
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
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
及範圍,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
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
被告長達12多年期間及民國107年1月、2月未投保勞工保險
致損失勞保基數。㈡被告亂扣2%薪資。㈢離職書為受被告偽
造、欺騙所簽致失去申請失業金資格。㈣被告多收勞保、健
保費。㈤離職
資遣費。㈥被告應提繳6%勞工退休金。㈦受有
職業災害事。㈧被告自薪資內亂扣機車
牌照稅、未退還購買
機車價金新臺幣4,000元及修理費。
上開各部分記載其真意
未
臻具體、明確,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
法
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訴訟程序無從進行,亦無從據以核
徵
訴訟費用,請具體表明各部分欲請求被告給付或賠償之事
項為何?並請敘明各主張之緣由、起
迄期間、
請求權依據及
金額(含計算式)為何?如有相關
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