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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集樑 原告與被告雍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人 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內 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 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 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有下列事項尚未表明,其程式有待補正:㈠ 被告長達12多年期間及民國107年1月、2月未投保勞工保險 致損失勞保基數。㈡被告亂扣2%薪資。㈢離職書為受被告偽 造、欺騙所簽致失去申請失業金資格。㈣被告多收勞保、健 保費。㈤離職資遣費。㈥被告應提繳6%勞工退休金。㈦受有 職業災害事。㈧被告自薪資內亂扣機車牌照稅、未退還購買 機車價金新臺幣4,000元及修理費。上開各部分記載其真意 未臻具體、明確,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 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致訴訟程序無從進行,亦無從據以核 徵訴訟費用,請具體表明各部分欲請求被告給付或賠償之事 項為何?並請敘明各主張之緣由、起迄期間、請求權依據及 金額(含計算式)為何?如有相關佐證資料,請一併提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