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吳忠華
訴訟
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晨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
)281,11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依
前揭規定,
附表編號1 至4 、6 所示項目金額共計143,590 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 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033 元(1,
550 元×2/3 =1,0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
裁判費為2,057 元(計算式:3,090 元-1,033 元=2,057 元)
。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58號受理中
,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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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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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109 年2 月份工資 │26,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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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遣費 │34,8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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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預告工資 │25,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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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6,3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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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失業給付損失 │137,5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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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50,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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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81,1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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