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臆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
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
核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免徵聲請費;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26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是
本件應徵聲請
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