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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臆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 聲明第一項請求相對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核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免徵聲請費;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26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是本件應徵聲請 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