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吉福
訴訟
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8,792元、預告工資39,000元
、無法請領補助之損害75,264元、特休假工資35,100元,合計19
8,156元,另提撥70,90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69,058元(計算式:198,156元+70,902元=269,0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惟其中請求資遣費48,792元
、預告工資39,000元、特休假工資35,10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70,902元,合計193,794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部分,依
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70元(計算式:2,870元-1,400元=1,47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
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