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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吉福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雅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8,792元、預告工資39,000元 、無法請領補助之損害75,264元、特休假工資35,100元,合計19 8,156元,另提撥70,902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69,058元(計算式:198,156元+70,902元=269,0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其中請求資遣費48,792元 、預告工資39,000元、特休假工資35,100元、補提繳勞工退休金 70,902元,合計193,794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部分,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1,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470元(計算式:2,870元-1,400元=1,470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