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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劉珮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足額聲請費。查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12 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 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1,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333 元,尚應補繳667 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