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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楊文瑞       楊文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肇樵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9,500元(計算式:404,250元+404,250元+1,000元=80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