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楊文瑞
楊文達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肇樵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9,500元(計算式:404,250元+404,250元+1,000元=80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