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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姚丁尹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又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