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姚丁尹
訴訟
代理人 劉硯田
律師
原告與
被告新勝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96,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又原告另
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9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