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7號 原   告 蔡王月菜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9,410元(計算式:24,000元+1,135,410元=1,159,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 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