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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偉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議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豪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7,667 元(計算式: 979641+58026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