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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金承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9日高市府經   商公字第108594820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   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三、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自民國105年10月7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民法第   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