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金承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筱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9日高市府經
商公字第108594820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
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三、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自民國105年10月7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
按民法第
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
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
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