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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57號 債 權 人 金承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已 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 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該裁定於109 年7 月2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未補正,依 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