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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7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列載債務人安涸工程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最新可供合法送達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