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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1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堅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瑞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3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7,969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