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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2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4號 債 權 人 海灣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叡 債 務 人 億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銷貨   單、統一發票,均未有清償期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