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海灣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叡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金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載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