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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2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55號 債 權 人 海灣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叡 債 務 人 金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零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