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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繳款明細,又本件分期總額為79,810元(計算式:23×3, 470=79,810),依存證信函所載債務人已繳付一期,則貴公司請 求86,020元依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