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美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其自
第三人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
其對債務人許美鳳之分期付款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許美
鳳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86,020
元與分期總額79,810元不符,且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
存證信函自承債務人許美鳳已繳付一期,又
本件分期價額
共計23期,債務人自108 年2 月起未依約繳款,而債權人未
提出加速約款,經本院109 年8 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繳
款明細,債權人民事補正狀均未提出,則債務人
迄今已屆清
償期而未付之分期價額為何,未見債權人釋明,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