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頤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志偉
代 理 人 曾劍虹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一,請求金額新台幣169,401元是否有誤?
二、聲請事項二,請求債務人於109年10月5日給付新台幣1,690,
401元,
惟109年10月5日尚未屆至,則貴公司請求之依據為
何?(
按將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
適用之)
三、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