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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頤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偉 代 理 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事項一,請求金額新台幣169,401元是否有誤? 二、聲請事項二,請求債務人於109年10月5日給付新台幣1,690,   401元,109年10月5日尚未屆至,則貴公司請求之依據為   何?(將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用之) 三、債務人福億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