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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請求之依據?(依該條約   定:『甲方無正當理由而終止本契約時,應賠償乙方一年份   之服務費用( 不得逾一年應收之服務費用與終止前已收費用   之差額) ,但契約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又依   貴公司提出之契約,訂立日為96年6 月16日) 三、債務人汎高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