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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債 權 人 清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云 代 理 人 馬慶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必祥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必祥吉國際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市前 金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