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62號
債 權 人 清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瀞云
代 理 人 馬慶德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必祥吉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必祥吉國際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市前
金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